简介:<正>第一,法的必然性存在于法的偶然性之中,没有脱离偶然性的纯粹的赤裸裸地存在的法的必然性。也就是说,法的一切形态,一切法的现象,都带有偶然性,都是“偶然性的法”。法的必然性是寄寓于法的偶然性之中,通过法的偶然性表现出来的。约公元前二十世纪时的《苏美尔亲属法》规定:“倘妻恨其夫而告之云:‘尔非吾夫’,则应投之于河。”(第五条)这里规定的“投之于河”而不是驱之于野外或投之于山崖深渊,就与所处的地理环境有关系,表现出了一定的偶然性。《汉谟拉比法典》第196条规定“倘自由民损毁任何自由民之子之眼,则应毁其眼”,第199条规定“倘被损毁自由民之奴隶之眼,或折断自由民之奴隶之骨,则应赔偿其买价之一半”。这里规定的“以眼
简介:乡村有其相对于城市社会不同的特点,这是一个“熟人社会”.乡村有自己的一套规则体系,这种规则体系与我们通常所说的法治体系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兼容的,因为我们的法律制度设计是以城市社会为基点,以一个“陌生人社会”的交往规则作为主导,并把这个规则体系确定为标准的参照,这造成在乡村社会法治建设中国家规则统一的难度.在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稳定与司法规则之间的矛盾是现在基层法院面临的一种挑战.如何实现法治的统一,不在于对乡村的普法,也不在于要求法院采用严格条文主义判案,真正的解决方案在于发展乡村经济.市场经济会彻底瓦解乡土社会的“自然经济”,在“自然经济”之上形成的“乡土文化”也就没有存在的物质基础,原有的社会规则就会被一种更大层面的统一规则所代替,实现了统一规则下的治理也就实现了在规则适用层面的法治.
简介:国家意识是中华民族团结统一和稳定发展的基础,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千秋大业和最大利益,是反对分裂主义思想和行为的锐利武器。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当前,强化统一国家意识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把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为此,必须坚持以下原则:政治性与社会性相结合的原则、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法制性与人文性相结合的原则。在依法治国方略下,强化统一国家意识是一个规模巨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以战略思维和长远眼光去规划和实施,其主要思路可以归结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和维护宪法权威,树立国家意识的核心价值,打牢强化国家意识的物质基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