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普通高校用指纹考勤强制晨读事件,可以按照目的与手段细分为强制晨读和指纹考勤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强制晨读涉及高校的教育管理权与大学生学习自由权的冲突。高校强制晨读,不仅超越了宪法所规定的学术自由,也构成了对学生生活的干涉与对人身自由的强制。因此,高校强制晨读缺乏合法性。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指纹被运用到各种场合之中,公权力收集指纹和公民隐私权保障之间存在矛盾。我国在社会管理各领域存在关于收集指纹的规定,但并未有上位法授权普通高校对学生进行指纹提取。指纹机考勤不能达到促进学生学习的善意目的,也并非出于公共利益,且不具有现实紧迫性。公民隐私权在位阶上高于学校管理权。普通高校不但没有强制收集指纹的主体资格,其强制晨读及指纹考勤也不符合比例原则,在手段必要性和限制妥当性方面均存在瑕疵。
简介:犯罪嫌疑人通常是指因涉嫌犯罪正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从犯罪嫌疑人的本质属性来看,其首先是人,然后才是犯罪嫌疑人,而且我们必须明确的是,他们仅仅是嫌疑人而不是犯罪人。作为人,他们同其他人一样享有普遍的、基本的人权,然而,作为犯罪嫌疑人,国家为了打击犯罪的需要又剥夺了他们一部分人权,因此,他们的人权又是不完整的。在侦查阶段,由于没有对等的诉讼主体,检察机关的监督往往是事后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极易受到来自侦查机关的侵害,因此,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最基本的人权和受到公正待遇,就显得相当重要。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无法同掌握国家权力、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司法机关相抗衡,如果法律不赋予他们一些特殊的权利,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就很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刑事诉讼就很难做到公正。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以无罪推定原则为依据建立起完善的权利保障机制,犯罪嫌疑人享有一系列充分的诉讼权利,如沉默权、律师帮助权等,以此作为诉讼中与侦查机关相抗衡的武器和盾牌。在我国,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达到诉讼目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较为广泛的权利,这无疑是我国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也是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保证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但是,在侦查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这一问题的表现并不尽人意,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状况就是明证,这些情况,有的是制度的问题,有的则是办案人员执法观念落后,思想上存在“有罪推定”、“疑罪从有”、“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的错误观念,导致制度的落实不力,流于形式。
简介:通过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垄断了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权,将选择、确定和公布“应当参照”的指导性案例的权力由自己掌握,从而为自身增设了巨大的权力。然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权却面临着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的双重困境。如何走出困境,考虑到案例指导制度与法院的体系及审级制度关系密切,其完善也必须与司法改革齐头并进,因而一个可能的出路是改革现有的“四级两审终审制”,改为“四级三审终审制”。这样,只有通过具有终审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亲自审判案件而产生的指导性案例才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也才能实实在在地对下级人民法院产生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