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中,笛卡尔被质疑陷入了一种循环论证。这种循环是指思维与思维之外的对象互为根据,其思想渊源在于古希腊以来的逻各斯精神的主客同一性原则。笛卡尔将从思维到存在的推论严格区别于三段论式的繁琐论证,并将其看作是自然的光明(即理智)的一个清楚明白的、直觉式的推移。但其思想体系的内在困境在于,他一方面建立了基于理智能力自身的认识论思想语境,另一方面又保留了古希腊以来的宇宙论和本体论语境。康德沿着笛卡尔开创的认识论思路继续走到极致,取消了上帝和自我在思维之外的独断的实在性,并从思维内部建立了上帝理念的实践的实在性,由此他完成了笛卡尔以来的认识论转型。
简介:在死刑裁量过程中,对犯罪人选择何种死刑适用方式,〔1〕是由犯罪人实施的犯罪事实及相应证据决定的。根据对死刑判决书的解读,可以直观地绘制出基本的案件事实,而且这些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是可以认知的。死刑裁判书是整个司法活动的"精华",详细、准确地记录了被告人实施犯罪、被害人被害的全过程,并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予依法、恰当的惩罚,对被害人的被害给予最大限度的"抚慰",是判断司法公正与否的主要依据。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的显性因素〔2〕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显性因素,犯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结果;其二是犯罪情节。根据对样本分析,在审判实践中,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上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犯罪原因的区分功能失效、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失范、、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失衡,量刑情节调节功能发挥失常,情节的边界模糊、功能混乱、裁量随意。
简介:司法实践中,不同合同主体签订同一内容的合同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合同目的,"合同目的诉求差异"问题便应运而生。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司法判断日渐成为审理的一大难题。类型化的理论区分并不能解决"合同目的诉求差异"的疑问,诉争当事人、不同法官对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何解释仍然存在巨大争议。在这种理论困境下,援引比较心理学中的动机理论,归纳阐释合同法领域中的"合同动机"概念并将其应用至合同法的解释视域,可以有效避免陷入人为类型化、复杂化"合同目的"解释之泥沼,还可以更妥切地契合"合同目的诉求差异"的真实意蕴,从而更合理、更准确地解释合同法第94条第4项所蕴含的真实含义。
简介:目前我国主要有外商投诉中心、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和台商投诉协调处﹙中心﹚三类平台处理外资对行政机关的投诉。这些平台下的投诉机制通过协调处理外资行政争议,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国的外资软环境,但也存在诸如投诉机构分散及定位不清晰,处理的争议范围过于宽泛、处理投诉的方式不尽合理、解决争议的原则不统一等问题。因此,以我国制定“三法合一”的《外国投资法》为契机,建立新型的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显得尤为重要。未来我国外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的构建应以《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为蓝本,并明确、细化其法律地位、受案范围、处理方式与程序、处理结果效力、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机制的衔接协调等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