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引言循环经济是国际社会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种实践模式,是我国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必然选择。国内外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证明,走现代工业化道路、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相关政策法规制度建设必须先行。在循环经济建设中,我国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都在各自领域起着不同的作用.作出不同的贡献。这些作用和贡献以环境报告形式向社会公布,以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进而促进大到经济社会、小到企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这是政府部门和经济组织的内在需求。国家对各级政府部门以及领导干部的业绩考核。已南单纯的经济效益指标扩展到环境效益指标和可持续发展指标,社会民众也要求行使经济组织对于所在区域影响的环境知情权等等,使环境报告制度的建立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德国、日本以及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在循环经济社会的建设中,都不约而同的建立、推行环境报告制度,收到显著效果。我国循环经济建设的实践以及他国循环经济建设的经验都表明:环境报告制度是循环经济建设的重要一环,是循环经济建设的基础工作和重要内容。
简介:一、建立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必要性众所周知,环境侵权因其所独有的间接性、复杂性、广泛性、缓慢性等特征,致使环境纠纷的诉讼旷日持久;且又因其因果关系之证明,动辄牵涉高深科技知识和方法的综合运用。非一般常人所能了解,更非普通方法所能确定,从而使受害赔偿无法早日实现。而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理论因囿于私法自治窠臼,未能圆满解决因诉讼拖延和因果关系证明烦累而造成受害赔偿缓不济急之难题。有鉴于此,有人提出,既然现代国家的目的在于积极地谋求人民的福利,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保障每个人在社会、政治、经济等实际生活中能够享有实质的自由平等;那么对于环境侵权被害人的救济,国家亦应力谋解决。也就是说,在不违背私法自治基本精神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可借助行政权力的作用,斡旋于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使被害人早日获得赔偿,从而解决因诉讼拖延的烦累致使受赔偿缓不济急之难题。这一主张因符合现代国家团体主义的思潮,而被普遍接受,并且形成了具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