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起源于汉语的'生产'被日本借用,赋予其经济含义,用来表示'财富的创造',以'生产'为第一词素的系列派生词逐步出现,其中最重要的是'生产力'概念。'生产力'概念经由古典政治经济学,发展到马克思那里,成为一个表示经济基础的经济哲学概念,揭示人类社会发展动力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马克思的'生产力'概念传入中国,经历了从非马克思主义到马克思主义的转变,在译词形式上表现为由'生产力'和'生产诸力'同时对译英文productiveforces,德文Produktivekraft,最后确定'生产力'为统一定译词。这一定译词超越了'生产诸力'等译法,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概念不仅是一个经济哲学概念,同时也是一个历史唯物主义概念。这一过程就是马克思productiveforces/Produktivekraft概念中国化的过程。
简介:当前我国基层政府的公共性仍然是传统“集权公共性”的延续,而所要构建的现代公共性一定是一种“分权公共性”。政府“集权公共性”的弊端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显露无遗。以苏州市X区政府为例“,大政府”大包大揽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造成了公共服务低层次的均等化;财政经费短缺及人力不足;购买公共服务力度较低;以及即使财政投入不断加大,民众获得感仍然很低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将政府传统“集权公共性”转变为现代“分权公共性”。构建基层政府现代“分权公共性”的具体路径包括: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强政府,大社会”;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促进其承接政府职能和公共服务提供;公民参与公共服务的政策制定,提升民众的获得感。
简介:土地用途管制权乃是土地用途管制行为的法权表达,其构成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体系架构和规范展开的逻辑基础。目前,学理上围绕我国现行土地用途管制权概念这一最为基础性理论命题之界定,呈现出明显混乱、分歧甚至错误的状态,亟需正本清源。遵循法教义学研究范式,借助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我国土地用途管制权概念,乃是指为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而设置的一项实定法权力,其本质是对农用地之开发权的限制或剥夺。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的用途管制分别是由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规制,而无需对现行土地用途管制权的法权内涵进行扩张性解释来替代前述制度的管制功能。唯如此界定,方能正确厘定这一权力的内涵和边界,实现其在法秩序上的脉络统一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