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交易过程中,单纯利用他人错误行为取得财物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交易一方不存在刑法上的告知义务,此种行为属于民事上的不当得利。但是如果交易一方不仅利用了他人的错误行为,且为进一步欺诈实施包括语言暗示在内的各种积极行为,致使交易另一方彻底丧失纠错机会,则可能构成不作为的诈骗罪。【关键词】告知义务不当得利语言暗示积极行为一、基本案情2011年7月5日,李某将自己的一只A牌手表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典当给当铺。同年8月23日,李某前往当铺将其手表赎回。由于事情较多,店员错将他人典当的一只B牌名贵手表取出并打算交给李某。李某见状并未提醒,并佯装说道:“快点给我,我还有事情要办。”店员遂将B牌手表交给李某,李某取过表后随即离开。次日,李某将该表以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B牌手表价值人民币5万元。
简介:近期,中日针对钓鱼岛等岛屿问题的摩擦不断并有进一步升级的趋势,因为双方均主张对其拥有主权。为收复中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管辖权和控制权,批驳“日本关于钓鱼岛等岛屿领有权的基本见解”的锚误性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钓鱼岛等岛屿不是无主地,不能利用先占原则;日本政府通过内阁决议将其编入日本领土是无效的;钓鱼岛等岛屿不是琉球西南诸岛的一部分,而是台湾的附属岛屿;根据国际法,钓鱼岛等岛屿属于日本战败后应放弃并归还中国的领土;再从历史和地理等方面看,钓鱼岛等岛屿是我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其拥有原始的权利。因此,中国对钓鱼岛等岛屿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必须收回对其的管辖权,并加以自由地利用和管理。这完全符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秩序及国际体系,也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成果的捍卫。
简介:刑法通说中,诈骗罪是利用对方瑕疵意思转移占有的“交付型”财产犯罪,而盗窃罪是违反对方意思的“夺取型”财产犯罪。对于两罪相关概念的认识和把握,体系解释的方法十分重要。对“交付意思”必要与否的认识,以及对“错误认识”内容的把握不应局限于各自行为阶段范围,而应对其进行整体性解释。“处分意思”在“错误认识”、“交付行为”和“取得财产”三者间起着重要的限定和衔接作用。“错误认识”的内容必须是关于财产处分动机的认识错误。“订购机票案”中被骗者的“错误”并非是财产转移动机的认识错误,客观转移占有的事实违背了受害人的主观意思,所以不符合“交付型”财产犯罪的行为特征,故应当阻却诈骗罪的成立,而认定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