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经济社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也取得巨大成功,人民越来越关注法律,也越来越关注法律给自己带来的保护,因此,群众对公安机关的规范执法的期许越来越高,公安行政执法公开是提升公安机关公信力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做好公安行政执法公开是各级公安机关的职责,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信息传播方式的深刻变革,社会公众对公安工作了解方式和速度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群众能通过一些新媒体迅速知晓信息的状况与现有的公安信息的公开范围和速度不能满足公众的期望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加剧,这给公安机关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对此,公安机关应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的新要求,认真把握公安行政执法公开的界限,真正做到科学公开、合理公开,积极探索扩大公开范围、创新公开方式,从而更好地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简介:最大限度公开原则成为统领墨西哥整个信息公开法律体系的最重要原则。圣费尔南多信息公开案激活了墨西哥信息权法中的'人权解密'条款。基于信息权法的最大限度公开原则,联邦公共信息获取委员会实施'人权解密'条款责无旁贷,它在联邦行政分支之内拥有对信息权法的解释权。
简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仅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之一,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之一。就制度沿革而言,自20世纪50年代至今,根据行刑衔接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发布的时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萌芽与探索阶段(20世纪50年代-2001)、建立与发展阶段(2001-2011)、反思与完善阶段(2011年-至今)。自上世纪50年代,在相关的法律中就出现了行刑衔接制度的雏形。在随后的一个甲子内,无论是在规范形态、适用原则、还是衔接机制等方面都经历了一系列发展变化,也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应从更广阔的视角,从制度发展与理论研究两个层面上,遵循历史的脉络,分析探讨不同阶段中行刑衔接制度的原则、规范、机制以及不足,以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刑衔接制度。
简介:尽管新《行政诉讼法》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本次修改明显带有"权宜之计"的嫌疑,缺乏深层次的理论基础,也必然带来司法实践中如何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困惑。因此,以主观公权利与客观法秩序为两条基本路径探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具有理论与现实基础。在主观公权利救济模式下,一个行政行为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取决于一个最基本的逻辑,司法审查与被诉的行政行为之间的实质上的关联程度。在客观法秩序模式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就是假定一切行政行为可以接受司法审查为原则,其最大化的结果就是被诉的行政行为与起诉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无关,对行政行为是否遵守所有与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全的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应当立法明确双层结构的受案范围标准,假定行政行为可以审查标准,立法排除司法审查的例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