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是民初大理院一种主要而又特殊的民事法源,其名称、内容和性质是揭示该法源特殊性的基础和关键。深入研究发现,其在当时无专门确定的名称,综合考量相关因素,"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为其最允当之名称;其内容范围,亦非统一明确,须通过司法机关的适用才能确定;其性质,不能简单地论定为制定法,它是在民初特殊的法制条件下,一种须通过司法进行确认的制定法。"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名称、内容和性质呈现出不确定性,是由其特殊的来源和当时的政治大环境造成的。这一法源所关涉的不仅是立法问题,还是司法问题。
简介:指导性案例中的那些部分具有指导性?应当如何使用指导性案例?判决书是指导性案例的本体,其中的判决理由、法律说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或判决结果都可以具有指导性。需要仔细辨析判决书中的法律说理和事实认定,并改进判决书的写作。裁判要旨与案例评析是判决书之外具有指导性的部分,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作用;应当规范对裁判要旨和案例评析的制作并超越裁判要旨。在判决书中引用相应的指导性案例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法院的科层制结构对指导性案例的使用和指导性的实现具有实际影响;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具有交叉关系;完善对指导性案例的选择和使用需要积累经验、提高能力、增加共识。
简介:先进集体(24个)江宁县龙都镇同进村调委会南京市白下区中和桥地区军地联合调解委员会镇江钛白粉股份有限公司调委会漂阳市棉纺织厂调委会江阴市璜塘镇符介村调委会无锡威孚马山油泵油嘴厂调委会吴江市七都镇桥下村调委会张家港市大新镇北新村调委会常熟市王市镇民间纠纷调解指导中心海安县仁桥镇谢庄村调委会如皋市如城镇大治街道普济居委调委会‘淮阴县王营镇盐北村调委会淮安市泾口乡刘六村调委会射阳县大兴乡张林村调委会大丰市潘}敝镇东套村词委会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后塘村调委会兴化市林湖乡戴家村调委会丰县首羡乡渠阗村弼委会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西大吴村调委会徐州市九里区拾屯镇杨东村调委会宿迁市宿城区宿城镇项里居委调委会宝应县
简介:2015年《行政诉讼法》迎来了立法近三十年来的第一次修订。围绕原告资格、受案范围、两审程序、与复议的衔接、救济方式及应否设立行政法院等诸多问题,学界与实务界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对立法寄予厚望。立法机关吸收了部分提议,着力于解决“立案难,受理难,判决难”等突出问题,尤其在立案程序等问题上做出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此外,在探索异地管辖、跨区域法院等专门法院的问题上也预留了空间。新法实施一年以来,案件受理量大幅增长。但囿于诸多因素的局限,修法仍保守,在诸多问题上并未清晰彻底的做出回应。本期所组的四篇稿件,所涉及的多是这类悬而未决的话题: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何为“利害关系”及其构成要素亟待进一步探讨;在临时救济机制上,“先予执行”机制仍有待完善;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作为平行的两种救济制度,其制度设计的区分度与衔接机制仍有待于进一步明晰化;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新规定,是否经得起理论上的拷问以及为实践所接纳,仍有待于验证。修法一年以来,我们可以感受到行政诉讼制度在整体上的向好发展,但深究之下仍留下了不少遗憾。制度的变迁与新法实施的经验,必然会引发对基本理论展开新的探讨,而对域外制度的研究则提供了一个不同的观察视角。
简介:在生态文明语境下,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制度至关重要。为此,就需要厘清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的性质、承担方式和救济途径。为此,我们选择了一组论文就此展开专题讨论。《论(侵权责任法)第68条之部分连带责任性质》一文从((侵权责任法》第68条性质之争议谈起,分析了“部分连带责任”说的合理性以及环境侵权司法解释与《侵权责任法》之契合之处。《生态修复法律责任之偏见与新识》一文则认为,生态修复法律责任与环境法律责任存在显著区别,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其法律性质和承担方式。《美国水污染损害评估法制及其借鉴》一文则以比较法视角分析了美国水污染损害评估法律实践及其借鉴意义,进而从法律救济的角度提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水污染损害评估法制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