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的探讨分离手术联合椎体成形术+125I粒子植入术(SSVPI)治疗肺腺癌脊柱转移并脊髓受压患者的临床疗效及并发症。方法回顾性分析2017—2019年间在我院诊治的22例肺腺癌脊柱转移并脊髓受压患者临床资料。所有患者均实施经后路SSVPI术,术后常规化疗及靶向治疗。采用Frankel分级、ECOG分级和VAS评分评价患者手术前后在脊髓功能、体力功能和疼痛评分变化情况,并观察并发症。结果胸椎平均植入125I粒子25.3颗,腰椎平均植入125I粒子33.2颗,病椎骨水泥平均注射3.62 ml。术前22例患者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脊髓功能损害症状,术后16例患者脊髓功能明显改善(P < 0.05)。22例患者术后第1、3、6个月的VAS评分和ECOG分级均低于术前(P < 0.05);22例患者中除了5例患者术中出现骨水泥渗漏和1例患者术后出现脑脊液漏外,均未出现气胸、肺栓塞、放射性脊髓炎和二次脊髓受压等严重并发症。结论采用SSVPI术治疗肺腺癌脊柱转移并脊髓受压患者不仅能够改善脊髓功能状态、重建脊柱稳定和缓解疼痛,同时可以通过组织间125I粒子植入近距离治疗增加局部抗肿瘤效果,是一种有前景的治疗邻近多节段脊柱转移患者的手术方案。
简介:摘要:近年来社会用电需求的不断增大,电力工程建设数量也逐渐增多。由于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的难度相对较大,且施工工序复杂,导致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境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稍有不慎可能就会对施工现场造成一些安全隐患问题。因此,在电力工程中,需要不断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管控力度,制定科学有效的安全管控方案,督促所有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全面掌握施工现场的薄弱环节和重点环节,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安全,促进施工顺利进行。本文就电力工程安全管理提升展开探讨。
简介:摘要目的分析经皮椎体成形联合125I粒子植入术(PVPI)治疗胸椎转移瘤合并椎体后缘缺损患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方法回顾性分析2017年11月至2019年5月云南省肿瘤医院收治的64例胸椎转移瘤患者的临床资料,其中椎体后缘缺损者(研究组)32例,无椎体后缘缺损者(对照组)32例。对PVPI手术关键技术进行改良,采用二次封堵法和斜面穿刺针推注骨水泥旋转填充技术减少渗漏,治疗研究组32例患者的42节椎体。32例对照组患者的54节椎体行PVPI手术。分别于术后第2天、1个月、3个月和6个月对两组患者进行随访,比较两组患者的近期疗效、远期疗效和安全性等指标。结果64例患者均顺利完成手术治疗,研究组和对照组患者的视觉模拟评分、卡氏功能状态评分在术后第2天、1个月、3个月和6个月均较术前得到不同程度地改善,两组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均P>0.05)。研究组和对照组患者的骨水泥量分别为(2.36±0.20)ml和(2.39±0.17)ml,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482);125I粒子植入量分别为(30.63±0.91)个和(32.56±0.68)个,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925)。研究组和对照组患者的部分缓解率分别为81.3%和87.5%,疾病稳定率分别为12.5%和9.4%,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均P>0.05)。研究组患者的中位总生存时间(OS)为13.0个月,中位无进展生存时间(PFS)为8.0个月;对照组患者的中位OS为14.0个月,中位PFS为8.0个月,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均P>0.05)。研究组患者共有6节(14.3%)椎体出现骨水泥渗漏,其中2节(4.8%)为椎管内渗漏,4节(9.5%)为椎旁骨水泥渗漏。对照组患者共出现7节(13.0%)椎旁骨水泥渗漏。两组患者骨水泥渗漏情况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97)。两组患者的骨水泥渗漏均未造成脊髓损伤等严重并发症。结论应用PVPI治疗椎体后缘缺损的胸椎转移瘤患者,只要进行术中技术改良,注意控制骨水泥分布等问题,仍能获得较好的临床疗效和安全性。
简介:摘要园路则特指园林中的路。路是人走出来的,走的经验多了,路可以预先设计好,所以路与园路有一类是人走出来的,是经过许多人长期选定而被认可的路,包括天然风景中的园路,通常这种路总是合情合理的。另一类是事先设计好的路,如设计设想符合客观条件时,其效果也是良好的,反之则必有缺陷,故而设计者必须懂得第一种路后,才能设计好第二种路。另外时代的发展,路与园路正在互相交融,许多公路和城市道路都要求具有良好的景观,向着园路靠拢,而园林中的路,也要适应新的交通状况,吸取公路或城市道路的经验
简介:京津冀三地的应对气候变化规范存在明显差异,而且当前相对孤立的规范制成方式与管理机制模式使得京津冀地区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的实际效果欠佳。因此,应摒弃当前“碎片化”的治理模式,强调“府际协同”为三地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由之路。同时,回顾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先例,奠定法律在气候变化治理中的根本地位,以回应《大气污染防治法》之要求。在京津冀协同立法机制初步建立的背景下,借鉴以往三地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范协动的实践经验,适时开展“京津冀协同应对气候变化条例”的制定工作。并以此为突破口,逐步拓展协同立法范围,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法治保障。